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告A女

被告 張霆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李宇璿

法官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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