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88號
原   告  張中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中華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路0段00巷00弄00號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1,200元
,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有建物謄本、稅籍證明書附卷可
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