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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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
702號、第27308號、第28557號、第29100號,97年度偵字第9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以假結婚方式,使大陸女子甲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得以探親為由,申請入境來臺,遂與其大陸地區之配偶甲2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5年5月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安市與甲2辦理結婚,甲2於96年8月12日入境後辦理結婚登記,使不知情之戶政事務所公務員,據以登載前開虛偽結婚事由於其執掌之公文書,復持以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公務員辦理許可居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入出境管理局、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戶籍管理、外國人入境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
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乙○○業於98年6月5日死亡,有相驗屍體證明書(見本院卷二第226頁)、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俞力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