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金字第20號上訴人 王金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96年金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參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拾萬參仟陸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