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393號債權人 陳忠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有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借款契約書清晰版。㈡提出(200萬-179萬=21萬及50萬)相關借款(有摺)釋明資料)。㈢提出已還款19萬元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