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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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49號原告 賴建雄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複代理人 余柏儒 律師被告志祥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花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蔡志宏 律師 黃建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志祥興業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補充「黃建雄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委任黃建雄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委任狀在卷可參,復未經解除委任,故本院前開之判決,漏列被告之訴訟代理人黃建雄律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高英賓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