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59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世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廖世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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