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雅慧 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頌棻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此外,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本件據聲請人陳報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後因無力負擔而毀諾等語。請提出該次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二、請補正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元】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房屋?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子女陳○○、陳○○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陳○○、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起至105年8月,期間內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工作,亦請陳報無工作之時間起迄),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含正職及兼職之薪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受領政府社福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補助、身障補助等),亦請提出實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
3年8月起至105年8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之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報到院,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子女陳○○、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報到院。另聲請人主張支出其子女陳○○、陳○○之扶養費,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負擔伙食支出6,000元、水電瓦斯費3,500元、電話費1,000元、交通費1,000元、勞健保費用2,000元、醫療費用1,000元、第四臺500元、房租10,000元等必要生活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說明,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陳○○、陳○○於各金融機
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相關執行命令或裁定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繫屬之法院、案號股別等。
一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