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374號聲請人 王英文
王英戰 住新北市○○區○○路 王巧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王阿秀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王阿秀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 王高枝 、 王陳椪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