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智文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遺失之行動電話」之記載,應更正為「Garmin牌255W型GPS導航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遺失之行動電話」之記載,均係「Garmin牌255W型GPS導航機」之誤寫,且該部分文字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