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66號原告 張明欣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