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24號原告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聖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當事人得以合議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兩造所訂立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工程採購契約第23條第4款,係合意約定以被告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號,有臺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號查詢單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康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