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365號聲請人 莊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 陳柏宇 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5元,然本件應繳聲請費用為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之25元,聲請人應再補繳975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該通知函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