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839號債權人億財離合器有限公司
組)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証汽車材料行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求利息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