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08號原告乙○○
之3被告悠然旅館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6,0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附繕本2份)敘明本件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8年10月15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