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00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40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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