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何文榮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榮犯偽造信用卡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何文榮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3年2月1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2月,考核其在工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105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保切字第371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年6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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