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8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蔡同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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