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8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游雯琪
       邱偉峰
被   告  陳玉枝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民國108年8月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申辦信用卡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尚
未清償完畢,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
因經濟因素希望分期,然被告償還能力無礙於原告請求權之
行使,但亦不影響兩造於訴訟外之協商。故原告請求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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