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8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
被   告  黃呂素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民國108年8月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麗萍 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參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年二月八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
金新臺幣參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黃麗萍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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