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38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浦力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復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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