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1月、5月確定在案,其後並經本院於94年10月19日以94年度聲字第8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原確定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按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款│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4年2月16日│94年1月15日4時42分回溯│94年1月15日4時42分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94年│96小時內之某時、94年2││││2月20日10時10分回溯26│月20日10時10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署││││││││││年度├───┼──────────┼───────────┼───────────┤│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1281號│94年度毒偵字第87、911│94年度毒偵字第87、911│││││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易字第80號│94度訴字第173號│94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94年5月20日│94年8月26日│94年8月26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易字第80號│94年度訴字第173號│94年度訴字第173號││├───┼──────────┼───────────┼───────────┤││確定│94年6月13日│94年9月15日│94年9月1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6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