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林崑 男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文聰
相對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31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
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林芊蕙
調解 委員 林國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丁○○ 未到(委任)
聲請人 林崑男 未到(委任)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文聰 到
相對人 戊○○ 到
相對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未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問
本件系爭機車現在何處?
兩造均答
已經被甲○○以所有權人名義取回。
司法事務官問
丁○○是否已經賠償林崑男系爭機車的損失18000元?
聲請人代理人答
沒有。追加林崑男為原告。並撤回甲○○、乙○○之訴。
相對人傅、彭
均稱同意。
相對人:甲○○
相對人代理人:丙○○
相對人劉
同意追加林崑男為原告。
兩造均答
同意本件以新臺幣12000元成立調解。
司法事務官宣示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相對人已於調解期日當場給付參仟元,經聲請人代理人當場
點收無訛。餘額玖仟元兩造均同意於98年9月15日前以匯款
方式一次給付完畢(匯入台南縣善化鎮農會,戶名:丁○○
;帳號:00000000000000)。尾款部分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
應加給違約金貳萬元。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林文聰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 解 委 員 林國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芊蕙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