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 蔡守維 被告 陳宗佑
蔡建良 蔡明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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