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