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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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蕭仲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呂天男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缺之薪資、資遣費、勞工失業給付共新臺幣198,000元(參見原告民國100年11月9日準備書狀),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