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黃金長 被告 楊武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