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詩詠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6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簡字第8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詩詠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被告於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號案件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