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平士昂被告平士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平士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平士昇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平士昂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回執、拘票、報告書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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