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游雅婷 被告 陳政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一百年度簡字第二三四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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