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仲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6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