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4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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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457號
原   告 真善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劉振宏
被   告  呂環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
民國108年11月2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760元,及從民國108年11月
1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的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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