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1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狀再為主張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該書狀後5日內提出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五、以丙○○○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提出丙○○○死亡時之財產清單或遺產清單。
七、提出丙○○○在復華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戶八十七年七月至八十八年一月之交易明細。
八、表明被告是否僅為乙○○或包括丁○○。
九、訴訟標的是否僅為不當得利或包括遺產分割或繼承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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