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63號
原 告 黃靖雯
訴訟代理人 孫麗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建億 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