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870號
即 被 告 張水旺
即 原 告 呂紹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反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
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被告即原告起訴請求反訴原告即被告給付88,2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而反訴原告即被告於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反訴,
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06,700元。查本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後,反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明不同意繼續
適用小額程序(見本院10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依前
揭規定,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