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進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天翼吳振華 、宇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威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年4月16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10,944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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