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82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明晟 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明晟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詹明晟(以下逕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罪嫌,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1年10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先前羈押原因雖猶存在,惟若以具保併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後,亦可達確保其於嗣後到庭之目的,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之,本件聲請應准予聲請人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保全審判之進行,併諭知聲請人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之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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