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修理廠法定代理人 廖興旺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晏鵬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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