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長恩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