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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