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 羅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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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57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6日下午2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零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
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以新
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
帳單、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單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