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5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高雄市新興區復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