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5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高雄市新興區復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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