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23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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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2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
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