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臺
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24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
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廖建彥
附表計算書:
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
至於聲請人計算書所載抗告費1,000元(94年票字第4123號
),因非本件訴訟而生之必要費用,自不得算入,附此敘明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