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9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8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1897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碧玉 等3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訴願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82號裁定以其不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而駁回聲請後,對於上開本院裁定聲請再審,僅略謂:司法尚未成熟,無法公正公開透明化的鑑定相關人員之DNA,才會被權貴姻親家族成員們集體黑箱作業造假DNA,並在司法界徹底將聲請人打壓欺凌;而民事訴訟一再漠視聲請人提出採樣弊端重新鑑定DNA之訴求,刑事訴訟也一再地草率簽結聲請人之冤案或造假出庭紀錄,更不讓聲請人閱卷,現今行政法院更加黑暗,不斷駁回聲請人之司法救助;又如此集體遮掩真相無非是要強行掠奪侵占我其第一順位之財產繼承權云云。而對於上開本院裁定究竟有何合於再審之事由,則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帥嘉寶法官蘇嫊娟法官林欣蓉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蘇婉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