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杜進良 債務人 蔡叔燕 即夠壞堂商店.債務人 蔡佳芬 債務人 宋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參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