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09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明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12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自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1月11日以彰檢文執戊99執5327字第51712號函向本院借撥人犯執行,並自民國99年11月19日起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0年9月1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函文可憑。是被告現係以受刑人身分執行刑罰,並非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楊舒嵐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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