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95號反訴原告愛在旅遊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咏泰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反訴被告 孫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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