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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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因98年度訴字第394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為新臺幣1,386,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