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6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甲○○
原告丁○○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67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92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金芳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何旭苓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原告丁○○被告丙○○被告乙○○調解委員何旭苓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一、被告丙○○、乙○○願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萬元,於民國98年9月10日前,以現金一次給付完畢。
二、被告丙○○、乙○○願當面向原告丁○○致歉,原告丁○○當場表示接受;另被告丙○○、乙○○願連帶給付原告丁○○新臺幣捌萬元,於民國98年9月10日前,以現金一次給付完畢。
三、原告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珈綺